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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灰色地带的房子:你说合法还是违法?

2017-08-29 黄克琼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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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读

有的时候,这个世界不是黑的,也不是白的,而是灰的。法律的灰色地带,往往是矛盾最尖锐的地方。

最近,盛廷律所王雷、马中美律师代理了一个充满了争议性的案件。律师介入的时候,维权户与政府对峙,矛盾一触即发,随时有可能爆发群体性事件。

 

在这个事件中,负责拆迁的区县级政府官员很委屈,你们是违法建筑,我拆违还给你们每平米七八百元的补偿安置,已经算是仁至义尽,你们为什么不理解?!还抵死反抗!!


老百姓也很委屈,我们明明有农场(由于案件比较敏感,本文所有地名、人名均用化名)发放的产权证书,怎么能算是违法建筑呢?


 原来,安宁小区的这块地本属泓山农场,后经省高院调解,以协议方式将这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第一粮库,但是双方一直没有去土地管理部门做土地变更登记手续。(这意味着,土地使用权从债权的角度已经转移给第一粮库,但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因未进行变更登记依然属泓山农场)随后,第一粮库又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李灼。


李灼得到泓山农场规划科、房管科的审批之后,于2000年开始在这块土地上陆续建起了安宁小区,并在2005年至2006年间以泓山农场集资建房的名义卖给了维权户。同时,泓山农场房管科也给维权户发放了盖有公章的房产证书。


王雷律师认为,案件的突破点在于,泓山农场房管科到底有没有发放房产证的行政职权?


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,国有农场属农垦系统,在我国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存在,它的内部行政管理很像一个“独立王国”。尤其是典型的大型国有农场,辉煌时期不仅有房管部门等行政部门,甚至少数国有农场还有独立的公、检、法系统,经常自己审案、判案,甚至定刑。泓山农场亦不例外。


“国有农场是一个盲区,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对它的职权范围进行过明确界定。因此,在拆迁当中也是一个存在较多争议的领域。”王雷说。但是,2015年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》里面明确提出,要将国有农场公检法、教育、医疗办等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。这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国有农场在社会行政管理方面确实存在过职权。


王雷律师表示,“泓山国有农场到底有没有相应的行政职权,主要看它的行政职权是否被国家收回”。


据国务院发布的《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》,我国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从2012年才正式开始。这说明,从2012年开始,国有农场的行政职权才陆续被国家收回。


而泓山国有农场给安宁小区进行建房审批的时间是2000年,给安宁小区维权户发放产权证书的时间是2005年至2006年,在这个时间段里泓山国有农场的行政职权是否被国家收回,需要经过区级人民政府进行举证,同时经过法院裁判确认;如果法院裁判确认泓山国有农场的行政职权已经被国家收回,还应一并撤销房屋私产证书,否则经它发放的房屋私产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,案件也适用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,安宁小区并不能粗暴定性成违法建筑。

最终,政府与拆迁户达成了和解,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,维权居民补偿到了一个的安置住房。拆迁户不再流离失所,亦避免了因情绪失控导致的灾难性后果。


 安宁小区事件,并不是个案。在国家改革发展的大背景中,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难以界定、边界模糊的法律灰色地带,尤其是国有土地腾改过程中的小产权房屋、无证房屋、经过国有农场职权部门确权登记的房屋,在拆迁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按照违法建筑来拆除?这是我们现在最迫切需要研究、解决的问题。


孟德斯鸠曾说,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,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。大国崛起,就是要让所有公民都过上安全、温暖、有尊严的生活 。在法律完善之前,在撞到法律灰色地带的时候,当地政府、法院应该综合考虑历史原因、国家政策变化,对涉案房子进行事实认定,客观研判,尽量以温和的方式对待公民,给他们一个妥善的安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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